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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泸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永宁县望远镇民顺建筑设备租赁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民顺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费47222元,赔偿租赁物损毁、丢失损失5555元,支付违约金142元,共计529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民顺建筑设备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民顺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154元,被告***负担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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