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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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永宁县望远镇民顺建筑设备租赁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民顺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费47222元,赔偿租赁物损毁、丢失损失5555元,支付违约金142元,共计529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民顺建筑设备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民顺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154元,被告***负担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