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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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炭素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深科石墨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刚果东方国际矿业简易股份公司与被告吉林炭素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NCDM17BJ-0004《产品供需合同》自2019年4月10日起解除; 二、被告吉林炭素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刚果东方国际矿业简易股份公司损失177839.45美元; 三、驳回原告刚果东方国际矿业简易股份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1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6515元,由原告刚果东方国际矿业简易股份公司负担人民币7954.5元、由被告吉林炭素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5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刚果东方国际矿业简易股份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吉林炭素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