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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山西车驰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92013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山西车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山西车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担2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