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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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 山西丰昌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7989368元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的利息,6989368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的利息,5989368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的利息,2989368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的利息,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