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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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港裕石材有限公司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印象名流置业有限公司 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港裕石材有限公司应付未付货款2489093.31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港裕石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5763元,由原告江苏港裕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1175元,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5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