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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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 慈溪市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租金401500元及违约金2709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1元,由被告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