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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3407.85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宁海运输经营部15636.25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宁海运输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鉴定费8200元,共计8900元,由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宁海运输经营部负担4400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4500元。(其中鉴定费3700元由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宁海运输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宁海运输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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