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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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国旺米业有限公司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常市国旺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3元,减半收取2011.50元,由被告五常市国旺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