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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腾飞鬃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1316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元,由被告江苏腾飞鬃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江苏腾飞鬃刷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