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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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5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5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49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打入***、***自行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负担220元,由***负担1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负担312元,由***负担22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