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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兴义分理处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借款本金142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期内利率和逾期的利率标准计付利息、复利、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00元,减半收取计36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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