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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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费县森茂木制品厂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误工费18821.93元、护理费5380.07元、交通费14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合计122000元(已垫付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剩余医疗费588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500元、剩余护理费1578.13元、剩余车辆损失10元,合计9391.27元的80%即7513.0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鉴定费2500元、评估费300元,合计2800元的80%即22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为原告垫付的5000元,可在履行义务时相互折抵,剩余部分,原告应予返还。 上述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89账号:80×××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被告***负担1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