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仪征市依格尔制衣有限公司 仪征市石化龙山加油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仪征市依格尔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21935元以及逾期利息(2017年8月9日的借款: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445%,自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7年8月10日的借款: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445%,自2018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仪征市石化龙山加油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仪征市石化龙山加油站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仪征市依格尔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189元,由被告仪征市依格尔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仪征市依格尔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89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