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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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26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348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蓼北分理处;账号:16×××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