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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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831执1108号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申请执行张铜、郑娟、卢金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5090.98元。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已领取执行款75758.10元,余款表示放弃。执行费132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本院执行的(2020)苏0831民特149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