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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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城市丰源工业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第三人***向原告丰城市花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到期债务6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丰城市花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37元,原告丰城市花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792元,被告丰城市丰源工业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