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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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信用卡消费借款本金9381.89元,违约金2872.32元,利息974.37元,共计13228.58元(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并自2019年1月11日起以13228.58元为本金,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及违约金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支付法律服务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