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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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浙江嘉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45336.18元及以131271.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4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563.57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9元,由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2元,由被告***负担1567元,其中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