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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抚顺经济开发区春华街9-37号M4门市房产及项下土地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