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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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兴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水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水市穆斯林房地产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赠与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水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被告2004年1月16日签订的《财产赠与协议书》,将位于秦州区解放路穆斯林大厦1楼A1区域80平方米商铺(以房管部门最终测绘为准)补交原告所有,并由被告天水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配合原告将上述A1区域约80平方米商铺面积(以房管部门最终测绘为准)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被告天水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申请保全费5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计9060元,由被告天水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