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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一拉溪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吉县一拉溪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88738.00元及利息(以28873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余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8.00元,由永吉县一拉溪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