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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丰镇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
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丰镇市人民法院(2019)内098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原告顾四平的诉讼请求。

二、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到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内的454513.88元的款项为顾四平所有,陕西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得执行该款项。

三、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454513.88元支付给顾四平。

一审案件受理费81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18元,共计16236元由被上诉人陕西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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