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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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83330.43元; 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666.61元(该违约金以人民币383330.43元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0月2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1日止,之后继续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74元、保全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以上合计9694元,由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元,被告***、***共同负担9680元并迳付给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