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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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柳州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1321元; 本案受理费2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账号:25×××79,户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及原告姓名),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