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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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98443元、利息178081.05元,本息合计1176524.05元;并按月利率10.0938‰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原告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的云(2017)大姚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9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执行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