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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一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借款本金4165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分期手续费6269.9元,截止至2019年6月10日的借款利息4477.95元,及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所有费用、利息等不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申请费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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