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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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申请人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范强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产权证号为06-1×××0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