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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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业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80032.36元及利息(利息以8003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