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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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夏州星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763号 原告:临夏州星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塞力麦,女,东乡族,生于1959年6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文盲,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东乡族,生于1987年11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农民,系临夏州星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苟亚楠,男,东乡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科文化,居民,系和政县统战部干事,住***。 原告临夏州星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苟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被告苟亚楠从原告处组装电脑一台,并先后购买电脑相关配件等材料,共计欠原告电脑及配件款6450元,并在原告提供的销售单上签了字,双方约定于9月10日还清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当时给他组装的电脑及配件价格过高为由一直推诿未付。现原告临夏州星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具状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45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苟亚楠所欠原告临夏州星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欠款6450元,由被告苟亚楠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苟亚楠负担。 审判员马贵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年雅芝 书记员张琴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