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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36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2元,鉴定费3907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剩余407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71)。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