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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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项24,07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代垫款24,07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