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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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于2020年4月9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损害原告湖南世东医药有限公司名誉的评论及内容;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湖南世东医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为原告湖南世东医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湖南世东医药有限公司损失202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世东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