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8423.31元。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9元,由原告***、***负担7419元,被告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