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新疆吉通昌泰供应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01民初746号 原告: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占中,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涛,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新疆吉通昌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贵洋,公司经理。 原告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吉通昌泰供应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博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翔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