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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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赛高粉末技术(烟台)有限公司 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 栋明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凯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栋明控股有限公司、原告山东凯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废粉款474936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474936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栋明控股有限公司、原告山东凯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1.98元,由被告赛高粉末技术(滨州)有限公司负担8266元,由原告栋明控股有限公司、原告山东凯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6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