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本金3221353.04元及截至2019年8月2日的利息、罚息2123791.7元,共计5345134.74元;并自2019年8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罚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