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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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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货款3986120.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从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10KV模块化变电站设备随机资料,即10KV预制舱及舱内设备[10KV高压开关柜(天水长城)、10KV并联电容器(天津成瀚)]、二次设备(南瑞部分)预制舱及舱内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线路保护装置、母线保护装置、变压器保护装置、线路故障测距柜、故障录波柜、时间同步装置、电量采集装置、直流电源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通讯设备)交付给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024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6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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