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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络信息中心
湖北众鑫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人事争议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804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顾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众鑫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柯胜利。

被告: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络信息中心,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

负责人:李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云,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汉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住***。

法定代表人:李亚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众鑫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络信息中心、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9]第53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案号为(2019)鄂0106民初18048号。而被告湖北众鑫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19)鄂0106民初18045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与湖北众鑫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立案案号的先后顺序,本案应予终结。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湖北众鑫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的(2019)鄂0106民初1804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合议庭

审判员付敏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何东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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