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昌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及订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