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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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重庆岩泉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120.50元,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食品店负担1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