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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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在日照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处工资25万元予以冻结(工资发放账号:日照银行东港支行622857108000358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日照市山东路北、菏泽路东(日百依河园)021幢03单元03-601号、日照市依河园)021幢03单元03-xxx储号【产权证号为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240xx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变卖、抵押登记等。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