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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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23061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