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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
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1082民初3132号

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大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蓓,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和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姝,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本金即人民币137147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货款利息,支付自决算完毕之日(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为办理诉讼保全的保函所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71479.4元;

二、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33000元;

三、如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以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四、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72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兰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赵海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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