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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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慈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贵州黔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58302.84元及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其中从2015年11月27日起以本金65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8日以本金65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9日以本金655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6日以本金655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1日以本金675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7日以本金655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1日以本金657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9日以本金657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9日以本金657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1日以本金6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0日以本金6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31日以本金6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以本金15351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2日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30日以本金22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12月30日;从2017年12月31日起以本金358302.84元为基数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6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589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350元; 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告贵州黔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