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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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东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超期过渡的临时安置费244395.25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依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原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4.01平方米为基数,以每月25元/平方米标准为依据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安置费1350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计2584元,由原告***负担135元,由被告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