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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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汉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甲阳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河北汉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