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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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78.83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66.4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5725.40元的30%即1717.62元;以上共计12262.85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21.17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52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24747.76元的30%即7424.33元;以上共计39065.50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被告***不赔偿二原告的经济损失; 四、被告***不赔偿二原告的经济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二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保险公司一并给付二原告(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