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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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深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212民初5485号 原告 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3844266)。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先崎正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 诸暨市深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13440853949)。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太和村泰南自然村62号。 郑永江,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90111977××××××××),汉族,住***。 方建红,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90111977××××××××),汉族,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请求 1.被告诸暨市深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46410元、利息27256元,合计373666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以3464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9%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郑永江、方建红对被告诸暨市深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诸暨市深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息共计346547.5元,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20000元,于2020年7月至11月每月各支付20000元,余款于2020年12月底前付清;若未按约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本息立即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郑永江、方建红对被告诸暨市深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永江、方建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深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6905元,减半收取3452.5元,由被告诸暨市深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郑永江、方建红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组织 审判员黄文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陈淑蕾 ?PAGE?? ?PAGE?3?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