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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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卓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国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箱费27495元,罚金10000美元、103000元,瞒报操作费3000元,查验费300元,提柜费3305元,共计人民币207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义乌市卓奥贸易有限公司、***、***就被告义乌市卓奥贸易有限公司第一项中的债务向原告宁波国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波国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0元,保全申请费2110元,共计6850元,由原告宁波国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695元,由被告义乌市卓奥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古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65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