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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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货款2079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7958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0元,由上诉人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